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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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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賴秀鳳、彭秀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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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09訴字第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秀鳳(即林紅毛慶之繼承人)、被告彭秀琴(即林紅毛慶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秀鳳(即林紅毛慶之繼承人)、被告彭秀琴(即林紅毛慶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蕭亦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張陳勇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原   告 陳錦源
陳錦明
陳榮樹
陳昭子
陳寶秀
陳俊達
陳寶月
陳寶媚
被   告 林阿色
賴祺福
賴秀鳳
李賴秀蘭
黃素葉
黃素珠
黃素珍
彭進坤
林彭洋
彭建煌
彭建輝
彭秀琴
林郁蓁
彭秀棻
林錦源
莊朝欽
莊心怡
林黎華
林麗雪
林云妃
林美玉
謝福祐
謝得三
謝麗華
謝秋蘭
陳建榮
陳碧蓮
陳金枝
陳嘉怡
陳添福
黃陳秀琴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oo鄉oo段ooo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登記次序
0002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頂五結字第001714號
登記原因
設定
登記日期
39年2月1日
權利人
林紅尾慶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限
(空白)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
陳木生等4人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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