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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5號PHUTTHASON SASITHON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2司票字第5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PHUTTHASON SASITHON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55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PHUTTHASON SASITHO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蘆竹區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桃園市蘆竹區
相 對 人 PHUTTHASON SASITHON
住新北市樹林區
護照號碼:(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