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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7號張子超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2司票字第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子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5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子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張文峰 住宜蘭縣宜蘭市
送達代收人 楊玉婷
住桃園市桃園區
相 對 人 張子超 住宜蘭縣壯圍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