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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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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羅簡字第80號詹正盛、凃賢煜、楊秀琴、楊秀梅、胡明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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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09羅簡字第8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詹正盛、原告凃賢煜、原告楊秀琴、原告楊秀梅、原告胡明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羅簡字第80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詹正盛、原告凃賢煜、原告楊秀琴、原告楊秀梅、原告胡明麗得隨時來院領               取。
                          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羅簡字第80號
原   告 詹昇浩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原   告 詹正盛
詹光治
陳秀玉
吳惠貞
凃賢煜
黃楊秀英
楊世邦
楊世帆
楊秀琴
胡家興
胡家榮
胡家忠
胡家龍
胡明珠
胡明華
胡明麗
楊秀雲
楊秀梅
楊秀蘭
楊芯誼
劉定生
劉秀月
劉定勇
劉秀春
謝劉秀蘭
劉秀圓
劉松林
陳劉珠子
蕭秀珠
楊翰青
許鍾涪
被   告 林長興
林長鴻
林長清
林阿桃
簡林紅棗
林猜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林阿旺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登記次序
0001-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三星字第000950號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林阿旺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限
(空白)
地租
年租新臺幣玖參元柒角伍分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一部肆肆零坪壹合)
 
  • 發布日期:112-03-28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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