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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黃苑庭(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黃苑禎(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陳裕方、石惠美之112年2月15日民事變更聲明狀影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更一3字第003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苑庭(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黃苑禎(即劉阿却之繼承人)、陳裕方、石惠美之112年2月15日民事變更聲明狀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2月15日民事變更聲明狀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