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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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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朱堯弘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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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2司全聲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朱堯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撤銷假扣押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朱堯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忠泰  住臺北市中正區
相 對 人 林惠美  住宜蘭縣宜蘭市
朱達泉  住宜蘭縣宜蘭市
朱堯麟  住宜蘭縣宜蘭市
朱堯弘  原住宜蘭縣宜蘭市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朱堯楠  住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所為之99年度司裁全字第6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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