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316號鄧燕、趙舉鈺、趙珂、鄭趙仕芬、趙仕芳、趙仕芩、趙仕萍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宜簡字第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燕、被告趙舉鈺、被告趙珂、被告鄭趙仕芬、被告趙仕芳、被告趙仕芩、被告趙仕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316號遷讓房屋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燕、被告趙舉鈺、被告趙珂、被告鄭趙仕芬、被告趙仕芳、被告趙仕芩、被告趙仕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宜簡字第316號
原 告 張清郎 住新北市
訴訟代理人 張心梅 住桃園市
被 告 鄧燕 住宜蘭縣
趙舉鈺 住宜蘭縣
趙珂 住宜蘭縣
鄭趙仕芬 住臺中市
趙仕芳 住同上
趙仕芩 住臺中市
趙仕萍 住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OO鄉OO路OOO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