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林奕雄、林乃玉、林王扯、林鶴年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0訴字第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奕雄、林乃玉、林王扯、林鶴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0年度訴字第365號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奕雄、林乃玉、林王扯、林鶴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宗硯建設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
法定代理人 王佳怡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1 林彥良 住宜蘭縣
2 陳品如 住同上
3 林財萬 住同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4 簡建生 住臺中市
5 簡玉純 住宜蘭縣
6 簡建明 住宜蘭縣
7 簡承軒 住桃園市
8 簡承哲 住宜蘭縣
9 簡承宇 住同上
簡玉貎 住宜蘭縣
林桃 住臺北市
張林阿𩽄
住宜蘭縣
林孝一 住宜蘭縣
周玉雲 住臺北市
林韋羽 住同上
林韋志 住同上
林屘 住臺北市
林乃玉 住臺北市
林美雲 住臺北市
林劉嬌妹 住宜蘭縣
林奕雄 住桃園市
林木興 住宜蘭縣
李素玉 住同上
林育民 住宜蘭縣
林珮慈 住宜蘭縣
林國祥 住宜蘭縣
林王扯 住臺中市
林姁莉 住宜蘭縣
林玉宜 住臺南市
林鶴年 住臺中市
林玉珍 住宜蘭縣
林三元 住臺北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林鈺楨 住臺北市
林武弘 住宜蘭縣
胡林芒 住臺北市
張林麗美 住宜蘭縣
林麗英 住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4至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OO鄉OOO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所示之磚造鐵皮頂建物(面積196.08平方公尺,門牌號碼宜蘭縣OO鄉OO路00巷0弄0號)拆除,並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二、被告林財萬應將坐落宜蘭縣OO鄉OOO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D所示之鴿舍及鐵皮屋(面積22.32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4至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被告林財萬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為被告4至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4至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為被告林財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林財萬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2-03-12
- 更新日期:112-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