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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小字第405號楊曜琦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羅小字第4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曜琦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小字第405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14時39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