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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1號何錫銘之開庭通知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0訴251字第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錫銘(即劉阿詩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原告111年10月19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撤回起訴狀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原告111年10月19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撤回起訴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