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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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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黃月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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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月滿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月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黃○豐應返還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黃○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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