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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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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35號黃熙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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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黃熙文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735號黃熙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熙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黃熙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及其外包裝(驗餘總毛重拾伍點柒玖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提撥管壹支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慈徽


判決書: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LDM,111%2c%e7%b0%a1%2c735%2c20221130%2c1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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