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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278號呂美霞、呂吉弘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簡278字第001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美霞、呂吉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2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美雪、呂吉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宜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呂志揚 住臺北市士林區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被 告 呂鴻棋 住宜蘭縣頭城鎮
訴訟代理人 呂正鵬 住同上
被 告 呂東男 住臺北市南港區
呂東苗 住臺中市南區
居臺中市南區
黃呂美雲 住新北市汐止區
呂美馨 住臺北市信義區
呂美霞 住臺北市信義區
呂美雪 住臺北市信義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呂黃春珠 住基隆市安樂區
呂進益 住苗栗縣頭份市
呂榮章 住屏東縣屏東市
呂榮城 住基隆市安樂區
呂志宏 住新北市淡水區
居臺北市士林區
陳金福 住臺北市大安區
陳啟吉 住新北市新莊區
呂松雄 住基隆市七堵區
呂睿綸 住宜蘭縣羅東鎮
呂居益 住同上
居宜蘭縣宜蘭市
呂居福 住宜蘭縣宜蘭市
呂文鶯 住宜蘭縣宜蘭市
居宜蘭縣宜蘭市
呂金標 住臺北市大同區
呂金宏 住宜蘭縣宜蘭市
呂正秋 住宜蘭縣頭城鎮
呂國華 住宜蘭縣宜蘭市
呂國亮 住宜蘭縣宜蘭市
呂慧卿 住宜蘭縣宜蘭市
呂慧玲 住宜蘭縣員山鄉
呂金池 住宜蘭縣頭城鎮
嚴燈益 住宜蘭縣頭城鎮
呂吉弘 住宜蘭縣宜蘭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嚴却 住新北市三重區
居新北市三重區
林耀北 住臺北市萬華區
林福文 住宜蘭縣壯圍鄉
林美素 住新北市中和區
林淑珍 住臺北市信義區
林學銘 住臺北市士林區
居臺北市北投區
林秀香 住新北市樹林區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素 住新北市中和區
被 告 呂威逸 住臺南市中西區
呂俊逸 住臺北市內湖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由兩造按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