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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6號鄭欣之裁定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1年度輔宣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欣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輔宣字第6號輔助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鄭○雄(男、民國二十八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三○○○○一七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袁○麗(女、民國三十六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二○一○○○○一七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信雄之監護人。
指定鄭○揚(男、民國六十七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一二四○○○○二八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雄負擔。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