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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胡卜琳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1司票字第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胡卜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502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胡卜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陳瑞雄 住新北市板橋區
相 對 人 胡卜琳 住臺中市西屯區
居宜蘭縣宜蘭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劉朝枝 住宜蘭縣壯圍鄉
居宜蘭縣宜蘭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