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71號PHAM NHI HA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PHAM NHI HA(中文名:范氏河)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571號PHAM NHI HA違反戶籍法案件,應受送達人PHAM NHI HA(中文名:范氏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如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