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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莊國文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莊國文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莊國文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莊國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如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