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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劉鎮豪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111司拍字第9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鎮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鎮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詹玉惠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徐家琪 住宜蘭縣宜蘭市
相 對 人 劉鎮豪 住宜蘭縣冬山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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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拍92pdf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