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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09號NGUYEN VAN BANG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BANG刑事判決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809號被告NGUYEN VAN BANG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BA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判決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NGUYEN VAN BANG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文件上偽造之「NGUYEN VAN DOAN」署名及指印,均沒收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宜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