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6號宋丹丹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宋丹丹刑事判決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26號宋丹丹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宋丹丹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判決節本內容如下:
宋丹丹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宜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