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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21號被告陳君益之公示送達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君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21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53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節本:
民事起訴狀
案號:112年度羅簡字第21號
股別:利股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陳君益
為請求返還借款事:
一、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180,536元,及自民國96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