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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羅簡字第301號王陳彩綠、邱彥富、林秀容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0羅簡字第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陳彩綠、邱彥富、林秀容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陳報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羅簡字第301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陳報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