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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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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羅簡字第301號王陳彩綠、邱彥富、林秀容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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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0羅簡字第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陳彩綠、邱彥富、林秀容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陳報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羅簡字第301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陳報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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