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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號王小萍之開庭通知等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小萍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小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