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小字第406號李永寧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1羅小字第4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永寧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小字第406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永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王柏茹
被 告 李永寧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63元,其中新臺幣21,285元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1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