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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湯朝松、黃惠文之5日內表示意見函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111司拍字第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湯朝松、關係人黃惠文之5日內表示意見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5日內表示意見函乙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湯朝松、關係人黃惠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詩群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