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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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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1號相對人王明瑞、相對人趙淑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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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1年度養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明瑞、相對人趙淑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1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明瑞、相對人趙淑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人王品臻(男、民國八十六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三九七號)與相對人王明瑞(男、民國六十五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0三九號)、趙淑華(女、民國六十九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二二○○○○一三九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王明瑞、趙淑華連帶負擔。

書記官  曾至萱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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