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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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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黃月滿之家事變更聲明(五)狀、家事陳報(四)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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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月滿之家事變更聲明(五)狀、家事陳報(四)狀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變更聲明(五)狀、家事陳報(四)狀,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月滿得於112年2月9日9時29分宣判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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