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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0號魯海政、李丹、馬驍、彭榮成、符美玲之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魯海政、李丹、馬驍、彭榮成、符美玲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原訴字第30號昂維鴻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魯海政、李
丹、馬驍、彭榮成、符美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李沛家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拾
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
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嘉容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