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1號朱簡錦珍、朱景達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1訴201字第4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簡錦珍、被告朱景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簡錦珍、被告朱景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住臺北市
被 告 朱簡錦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簡錦鶯 住高雄市
朱景達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簡錦珍、朱景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朱簡錦珍、朱景達連帶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