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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簡237字第019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