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簡237字第0191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陳江圳 住宜蘭縣宜蘭市
輔 助 人 陳枝財 住新北市新莊區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林照華(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
林立(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土城區
林一芳(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
林一芬(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西屯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照華、林立、林一芳、林一芬為林洪春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