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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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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李奕德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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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奕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0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起訴狀繕本節本: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零肆佰陸拾元整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同上
代  理  人 楊傑雄 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五段36號
被     告  廣潔有限公司(54266929)
           宜蘭縣五結鄉鎮安村西河一35號路
兼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略)住宜蘭縣宜蘭市南津里(略)     
為請求返還借款依法提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玖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壹佰柒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整,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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