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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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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簡字第393號郭愷良(GROBA MATELLA NES ADRIAN SAMUEL)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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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愷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簡字第3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二法庭(庭址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二段88號)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起訴狀繕本節本: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1,420元整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9號12樓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許俞屏 住同上
聯絡電話:02-27765567分機212
被告:郭愷良 住:(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警方婉拒提供被告戶籍資料,懇請 鈞院依職權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澳分駐所調閱交通事故資料,待資料到院後原告盡速前往閱卷陳報,以利鈞院送達)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1,42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有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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