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補字第209號林新枝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補209字第018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新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補字第2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新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林聖哲 住宜蘭縣礁溪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林月昇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新枝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啓端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讚亮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澄渭 住臺北市內湖區
林義興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聖航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潔萍 住宜蘭縣冬山鄉
林美蓮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煒淳 住基隆市信義區
林維新 住新北市土城區
林漢忠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素卿 住新北市土城區
林良江 住宜蘭縣礁溪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林聖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礁溪鄉協民段000地號土地:
12,0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17平方公尺×23/2,234(原告應有部分)=138,000元。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