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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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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補字第209號林新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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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補209字第018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新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補字第2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新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林聖哲  住宜蘭縣礁溪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林月昇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新枝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啓端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讚亮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澄渭  住臺北市內湖區
林義興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聖航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潔萍  住宜蘭縣冬山鄉
林美蓮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煒淳  住基隆市信義區
林維新  住新北市土城區
林漢忠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素卿  住新北市土城區
林良江  住宜蘭縣礁溪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林聖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礁溪鄉協民段000地號土地:
12,0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17平方公尺×23/2,234(原告應有部分)=138,000元。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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