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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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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羅簡字第273號劉冠君、劉慶國、何錫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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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0羅簡字第2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冠君、劉慶國、何錫銘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羅簡字第2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冠君、劉慶國、何錫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羅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劉建賢  住宜蘭縣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劉冠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慶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何錫銘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劉慶池、劉慶讚、陳麗華、劉冠君、劉冠宏、劉慶玲應就被繼承人劉坤榮所有坐落宜蘭縣蘇澳鎮OO段OO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60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劉麗卿、劉慶國應就被繼承人劉清柳所有坐落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60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劉麗卿、劉慶國、何登山、何錫鏗、何錫銘、雷立群、雷雅棋、雷其諺、王維忠應就被繼承人劉阿長所有坐落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6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系爭土地(面積1,460㎡),應分割如下:
  ㈠如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3日羅測土字第3494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A案(下稱附圖)編號農1部分(面積272.20㎡)分歸被告劉宜弘取得。
  ㈡如附圖編號農2部分(面積155.12㎡)分歸被告劉金綠、劉志明、劉國樑、劉國禎共同取得,並按附表3「分割後維持共有之權利範圍」欄比例維持共有。
  ㈢如附圖編號農3部分(面積146.98㎡)分歸被告劉邦彥取得。
  ㈣如附圖編號農4部分(面積68㎡)分歸被告劉振賢取得。
  ㈤如附圖編號農5部分(面積68㎡)分歸被告劉東雄取得。
  ㈥如附圖編號農6部分(面積534.41㎡)分歸原告劉建賢、被告劉陳秀美、劉聰松、劉文智、劉乾隆共同取得,並按附表3「分割後維持共有之權利範圍」欄比例維持共有。
  ㈦如附圖編號道佔農1部分(面積215.29㎡)分歸原告與被告劉東雄、劉邦彥、劉陳秀美、劉聰松、劉文智、劉乾隆、劉宜弘、劉金綠、劉志明、劉國樑、劉國禎、劉振賢共同取得,並按附表3「分割後維持共有之權利範圍」欄比例維持共有。
五、被告劉東雄、劉邦彥、劉陳秀美、劉聰松、劉文智、劉乾隆、劉宜弘、劉振賢應各分別補償原告、被告劉信一、劉慶池、劉慶讚、陳麗華、劉冠君、劉冠宏、劉慶玲、劉麗卿、劉慶國、何登山、何錫鏗、何錫銘、雷立群、雷雅棋、雷其諺、王維忠、劉國權、劉國仕、黃碧珠、劉金綠、劉志明、劉國樑、劉國禎如附表6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1「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略)
附圖(略)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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