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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7號楊青春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1年度婚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青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青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宣(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
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