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295號劉國基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簡295字第018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國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2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國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住臺北市中山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劉國基 住臺北市中正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