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被告簡曉堤之補費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08重訴字第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曉堤之補費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曉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仁修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秉宏  住新北市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棟梁  住宜蘭縣
簡銘川  住新北市
簡明泉  住新北市
簡明發  住宜蘭縣
簡陳瑞蘭 住宜蘭縣
陳達仁  住宜蘭縣
陳進義  住新北市
陳滄德  住宜蘭縣
陳澤源  住桃園市
簡淑惠  住新北市
簡思榕  住臺東縣
簡淑霞  住宜蘭縣
簡江池  住宜蘭縣
簡世榮  住桃園市
簡盟城  住新北市
陳溪   住宜蘭縣
陳靜姍  住宜蘭縣
陳𡍼發  住新北市
陳田發  住宜蘭縣
陳田成  住宜蘭縣
林陳卿  住宜蘭縣
陳俞臻  住新北市
陳玉   住宜蘭縣
陳麗珠  住宜蘭縣
陳宥甄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陳文傑  住宜蘭縣
陳美容  住宜蘭縣
簡美月  住宜蘭縣
簡明輝  住宜蘭縣
簡束眞  住臺北市
簡曉堤  籍設臺北市
住U.S.A
陳簡婆黎 住宜蘭縣
張蒼池  住新北市
張蒼洲  住宜蘭縣
楊張英子 住宜蘭縣
            張振忠  住宜蘭縣
陳張阿碧 住宜蘭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林雅玲 住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且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638元(計算式:地上權登記面積為壹分參厘柒毛(即1,328.79平方公尺,小數點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申報地價1,280元/㎡×年息10%×15×權利範圍1/2=1,275,6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附表

登記次序
0002-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字第000179號
登記日期
民國39年9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簡炎生
權利範圍
2分之1
存續期限
(空白)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壹分參厘柒毛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