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40號NGUYEN THI LOAN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NGUYEN THI LOAN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540號NGUYEN THI LOAN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LOAN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NGUYEN THI LOA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之護照壹
本(護照號碼:B七三四七八○八)沒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