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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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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7號曾顯謀(曾正權之繼承人)、曾顯鏘(曾正權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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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0訴字第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顯謀(曾正權之繼承人)、曾顯鏘(曾正權之繼承人)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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