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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67號HA VAN DUNG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HA VAN DUNG刑事判決一件公示送達,除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667號HA VAN DUNG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HA VAN DU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HA VAN DUNG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