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林志忠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返還貸款信用保證代位
清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志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志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郁蓓 住同上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貸款信用保證代位清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圓捌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