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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40號NGUYEN VAN LUONG(中文名:阮文良)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LUONG(中文名:阮文良)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交簡字第640號NGUYEN VAN LUONG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
NGUYEN VAN LUONG(中文名:阮文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NGUYEN VAN LU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嘉容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