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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316號趙燕、趙舉鈺、趙珂、鄭趙仕芬、趙仕芳、趙仕芩、趙仕萍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宜簡字第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燕、被告趙舉鈺、被告趙珂、被告鄭趙仕芬、被告趙仕芳、被告趙仕芩、被告趙仕萍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316號遷讓房屋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27日訊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1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