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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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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831號盧明彥之併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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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1司執子字第24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明彥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83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盧明彥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康清煌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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