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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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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5號朱泓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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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朱泓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泓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朱○萱(女、民國一百零六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判決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朱○萱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含)以前給付
  原告關於子女朱○萱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
  如自本項裁判確定之翌日起,有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
  之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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