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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5號朱泓曄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朱泓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泓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朱○萱(女、民國一百零六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判決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朱○萱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含)以前給付
原告關於子女朱○萱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
如自本項裁判確定之翌日起,有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
之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