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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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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羅小字第407號陳東清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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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東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羅小字第40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庭址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二段88號)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起訴狀節本: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61,804元整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105臺北市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張慧如住:241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電: ( 02 ) 8512一1313分機8134
被告:陳東清(略)住:269宜蘭縣冬山鄉丸山村寶勝路(略)
為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陳東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 61,804元整,及其中29,174元整,自民國(以下同)111/04/27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期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若無法送達被告,請依法准予公示送達。
事實及理由(略)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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