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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劉鎮豪之5日內表示意見函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111司拍字第9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鎮豪之五日內表示意見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5日內表示意見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相對人劉鎮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詹玉惠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