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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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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30號BUDTES ADOOL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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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BUDTES ADOOL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230號BUDTES ADOOL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BUDTES ADOOL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本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翁靜儀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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