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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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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宜簡字第203號郭文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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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宜簡203字第016088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文得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宜簡字第2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文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建宇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林張有  住(略)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玉卿律師
被   告 郭恩惠  住(略)
郭亮岑  住(略)
郭文得  現應受送達地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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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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